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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防范合同转包和违法分包有关事情的公告

点击数:4554 发布时间:2025-06-13 收藏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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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防范合同转包和违法分包有关事情的公告

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各区财政局:

  近年来,中央《深化政府采购规范改革策略》提出加大采购需要和履约验收管理,十二届市委三次全会部署完善本市政府采购全链条管理,政府采购范围“重程序、轻结果”的倾向得到有效遏制,采购绩效不断提高。然而,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特别是工程和服务项目合同履行中,采购人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提供商层层转包和违法分包问题依旧较为突出,风险项目水平和安全。为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杜绝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现就有关事情公告如下:

  1、加大对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的辨别

  依据《中国民法典》和政府采购法律规范有关规定,提供商将所中标(成交)项目出售给别人的,或者将项目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出售给别人的,是转包。提供商将所中标(成交)项目的主体、重点性工作分包给别人的,或者合同中未约定分包内容和分包提供商信息,且中标(成交)后未经采购人赞同擅自分包的,或者分包给不拥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提供商的,或者分包提供商第三分包的,是违法分包。

  2、落实采购主体责任,强化履约验收管理

  采购人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严格根据政府采购法律规范规定规范拓展履约验收工作,加大对提供商履约过程的监督管理,常常检查项目现场,确保实质施工或服务方与采购合同约定一致。对于专业性强、技术复杂的项目,采购人可依法委托专业机构推行监理,确保合同履行合法合规、安全可控。

  采购人发现提供商有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追究提供商违约责任,并在上海政府采购云平台履约评价系统中进行记录和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3、科学确定采购策略,防范转包和违法分包

  采购人应当科学合理地细化项目推行需要,对于工程和信息平台建设等大型、复杂项目,确需多个提供商协同完成的,可以综合运用以下方法:

  (一)合理划分采购包。采购人根据有益于项目推行的原则,合理划分项目采购包。提供商可以对项目的单个或全部采购包进行投标(响应)。各采购包的中标(成交)提供商应当分别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该采购包合同对采购人承担责任。

  (二)同意提供商组成联合体投标(响应)。采购人事先在采购文件中载明同意提供商组成联合体投标(响应),联合体应当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一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合同约定的事情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允许合法分包。采购人事先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金额或比率,分包内容仅限于项目的非主体、非重点性工作。提供商依据采购文件规定,拟在中标(成交)后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响应)文件中载明分包内容与分包提供商信息。中标(成交)提供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内容对采购人承担责任,分包提供商就分包内容承担责任。

  4、强化合同主体公开,鼓励社会监督

  项目存在联合体中标(成交)或合同分包情形的,采购人在公开政府采购合同时,应当一并公开所有联合体成员、分包提供商名单,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其他依法不能公开的信息除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本市政府采购项目存在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有权向财政部门反映。市、区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权限依法进行查处。

  5、拓展转包和违法分包状况自查和抽查

  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认识加大履约验收管理、防范转包和违法分包的重要程度,加大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管理和指导,压实采购主体责任,强化项目全过程管理,保障项目水平和安全。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组织对本部门正在履约过程中的政府采购项目是不是存在转包及违法分包行为进行全方位自查,并或有关状况书面报送市财政局。

  各区财政部门应当组织落实本区自查工作,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或有关状况书面报送市财政局。

  财政部门将结合本市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工作安排,对政府采购项目推行抽查。对于检查中查实的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财政部门将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上海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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